又到了一天當王,四年當賤民的投票時刻了
看了一下選舉公報的,嗯...

政見咬文嚼字,言之無物的,刪了
長相獐頭鼠目,腦滿腸肥的,刪了
保証人人有房住,綠地上萬坪的,刪了(在板橋耶,你當我白痴嗎?)

看著剩下的候選人,我不禁想到,如果把"政見"當作"要約",我相信要約而去投他一票,將來跳票的話,不知道這算不算詐欺?

要不是在民法定義上完全不通,加上無記名投票跟代議制度,
不然我到時還真想告他個詐欺或是債務不履行,這樣以後政客就會少放些嘴砲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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